中南大研字〔2018〕20号-4
第一条为了适应学校“一流学科”建设需要,提升导师队伍建设水平,强化导师岗位意识,充分发挥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体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中南大党教字〔2018〕2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质量管理办法》(中南大政字〔2015〕153号)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本校在职在岗以及学术关系保留在学校的博士、硕士导师。
第三条导师考核分校院两级组织实施。学校成立导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校领导、人事部、研究生院、科研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校导师考核的组织、协调与审议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全校导师考核的组织实施。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导师考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 ,负责本单位博导考核的初审并上报,硕导考核的审定和上报领导小组备案等工作,成员由培养单位自定。
第四条导师考核遵循公开、公平与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导师考核一年进行一次,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培养单位负责实施。
第六条导师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导师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导师考核表》。
(二)工作小组对导师的政治思想、师德师风、科研水平、教学效果等进行全面考核,初审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天。
(三)工作小组受理复议申请,并予以回复。
(四)培养单位在公示、受理复议等程序结束后,将博导考核初审结果报领导小组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为三天。公示无异议后,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结果。硕导考核结果由工作小组确定,并报领导小组备案。
第七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第八条考核期内,导师具备下列条件,方为合格: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恪守教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爱护学生,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执行研究生全程培养方案,完成各项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良好。
(三)科研要求:
1.博导在滚动的三年周期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发表B类以上期刊论文1篇或C类期刊论文3篇;
(2)主编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教育部规划教材1部,或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教材1部;
(3)合著、编著、译著撰写任务15万字以上(单本字数)的学术著作1部,并发表C类期刊论文1篇,或出版20万字以上的高水平独著学术专著1部;
(4)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或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或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1项;
(5)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并发表C类期刊论文1篇;
(6)主持并完成单项经费10万元以上横向项目1项或主持并完成横向项目累计经费达20万元以上,并发表C类期刊论文1篇;
(7)获省部以上研究成果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或三等奖(第1名)1项以上并发表C类期刊论文1篇,或获教育部人文社科成果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1项以上;
(8)所指导学生在A类期刊独立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论文1篇,或以第二作者身份与所指导学生合作在B类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并发表C类期刊论文1篇;
2.硕导科研考核条件,由培养单位确定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同时招收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导师,须参加博导考核,通过的免予硕导考核。
在考核期内,导师所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一次性通过校外盲评,并有2篇以上获得全优,免予科研考核。导师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获国家级研究平台首席专家,或发表A+期刊论文1篇的,自该成果取得之日起的五年内,科研条件视为合格。
第九条有师德失范行为且情节较重,或考核期内所指导的学位论文累计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达2篇(次),取消导师资格。
第十条导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不合格,暂停招生资格:
(一)无故不接受研究生教学或指导工作和无故不参加考核。
(二)考核期内所指导的学位论文累计出现“不合格论文”达2篇(次)的。
(三)被解除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四)学校年度考核不合格。
(五)有其他违规情形。
第十一条暂停招生资格的导师,下一年度考核合格,恢复招生资格;被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者,自取消资格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报各类导师资格。
第十二条导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所在单位考核公示期内,向工作小组提出复议申请。工作小组应及时受理,并在公示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结果送达本人。
对复议结果不服的,自收到复议结果三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提交申诉申请。工作办公室汇总申诉材料后报领导小组复审,并将结果公示三天。公示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结果送达本人。
对复审结果仍不服的,由领导小组决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作出最终审定,并将结果公示三天。公示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审定结果送达本人。
对于科研成果级别认定有异议的,由领导小组决定是否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十三条考核期内所有科研成果须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并按成果发表当年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认定其级别。
第十四条年满60周岁以上的导师参加考核时,可不执行第八条第(三)款的科研规定;考核期内身患严重疾病、无法履职达一年以上的导师可以不参加考核。
第十五条校内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兼职硕导考核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科研成果应见刊或正式出版,并为本学科领域相关研究成果,且署名应为独撰或第一作者;外文期刊论文仅限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作者以字母排序的仅限通讯作者)。通讯作者仅限序一。同一成果校内仅限一人使用。
第十七条本办法中所指项目的时间认定除明确要求结项以外的均为立项时间。项目条件中的“主持人”指第一负责人,横向项目总经费必须完全到账,且不再转拨出学校。
第十八条本办法中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九条考核期科研成果认定时间以学校工作通知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